高院二審改判結果與賠償金額調整
根據《中央社》報導,針對藝人吳佩慈與伴侶紀曉波不滿媒體報導內容而提起的民事訴訟,台灣高等法院於 6 日做出二審宣判。法官審理後認定,相關媒體公司及撰文記者在刊出內容前,並未盡到充分且合理的查證責任,因此維持部分原告主張,但將原本一審判決的賠償金額進行向下修正。
依據最新的二審裁判結果,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與相關記者必須連帶賠償吳佩慈與紀曉波兩人,金額各自調整為新台幣 30 萬元。此外,合議庭也維持一審見解,要求被告必須將網路上涉及爭議的系列報導全面下架,不過二審同時判決免去在網站刊登判決主文的要求,全案目前仍然可以繼續上訴。
源起於指稱涉及犯罪與特殊交易的報導
根據《Yahoo新聞》報導,這起名譽權官司的導火線,源自於民國 113 年 12 月間刊登的一系列新聞內容。當時媒體報導指稱紀曉波遭聯邦調查局通緝,甚至在海外地區經手粉色交易,這些內容讓吳佩慈與男友認為名譽嚴重受損,也導致外界產生負面觀感與道德質疑。
面對相關指控,吳佩慈與紀曉波認為報導內容嚴重失實,且未向當事人求證查實,因此決定訴諸法律途徑。兩人當時向精鏡傳媒以及負責採訪撰寫的記者提出連帶求償要求,每人希望獲得新台幣 100 萬元的精神慰撫金,同時要求撤除所有相關網路文章並刊登判決主文。
一審勝訴與二審法院的最新認定
回顧這起案件的司法審理進度,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時做出有利於原告的裁判,認定精鏡傳媒與記者確實侵害兩人名譽,因此判處被告應連帶賠償吳佩慈與紀曉波每人各 100 萬元,並須將爭議文章下架刪除。
案件上訴至高等法院後,合議庭審酌雙方舉證與查證過程,認為被告在刊登前確實未能提出其他實質證據來驗證消息來源的真實性。雖然侵權事實成立,但高院考量雙方身分地位及侵害程度後,將賠償金額自原本的每人 100 萬元調降至 30 萬元,並維持下架報導的強制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