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令調整報稅程序
為了達到簡化行政流程並同時改善國內投資環境的目標,財政部於 16 日正式對外發布解釋令,針對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涉及境外成本與費用的證明文件做出新規範。
根據《中央社》報導,這項攸關外國營利事業報稅作業的新規定,將在發布當日立即生效實施,替跨國企業省去過去繁複的公文往返與文件確認程序。
境外成本與費用證明文件新規內容
過去外國營利事業若在我國境內設立固定營業場所,或是從事設計、包工及各類工程,並在辦理所得稅申報時列報境外發生成本,必須提示經由國外總公司所在地合格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告,且過去強制要求必須經過我國駐外使領館或政府認許機構的驗證。
隨著最新解釋令的發布,未來外國營利事業在申報此類境外發生成本或費用時,其檢附的證明文件可以依循經國外總公司所在地合格會計師簽證、並載有相關計算與分攤資料的財務報告直接認定,正式免除過去必須透過我國駐外館處辦理驗證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