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大眾對精神疾病犯罪的擔憂
社會上每逢重大刑案發生,只要涉案人被查出帶有精神相關疾病,輿論便會浮現質疑聲浪,擔憂嫌犯是否能藉此逃避刑責,甚至憂慮其重返社區後會成為潛在的治安隱憂。
針對各界對於司法審判公平性的疑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司法精神科醫師劉潤謙對外做出專業說明,解析司法實務上的運作邏輯。
劉潤謙醫師解析司法精神鑑定實質內涵
根據《自由時報》與《Yahoo新聞》報導,劉潤謙指出,外界常誤以為司法精神鑑定只是單純判斷嫌犯「有沒有精神病」,但實際上的程序遠比想像中精密。
醫師進一步解釋,鑑定工作核心在於回溯並釐清,當事人在涉案行為發生的當下,其精神狀況對自身的判斷能力以及行為控制能力,到底造成了多大程度的干擾與影響。
刑法規範與精神疾病診斷的界線
談到具體的法律適用標準,劉潤謙說明,按照我國現行刑法第19條規範,必須是行為人在犯罪當下,其判斷能力或行為能力確實因精神疾病而陷入完全喪失,或是達到顯著下降的程度,法院才有依據給予免刑或減刑。
換句話說,單純被診斷出患有精神疾病,與能否免除法律責任並不能劃上等號,兩者之間存在明確的法理界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