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經過與桃園同居背景
根據《中央社》報導,王姓男子與林姓幼童及其母親共同在桃園租屋同居,彼此之間具備家庭成員關係。民國113年3月5日下午,王男因為不滿林童不聽從管教指令,先生氣命令林童罰站。
由於幼童年紀尚幼無法久站而跌坐在地,王男竟然將他整個人徒手提起,大力痛毆其屁股,隨後繼續強制要求體罰站立。
持拖鞋毆打頭部與猛踹胸部
根據《中央社》報導,王男見林童再次倒地後,不僅上前掌摑導致幼童摔倒,更拿拖鞋直接攻擊頭部,甚至用腳大力猛踹胸口。這一連串施暴過程造成林童當場倒地、後腦直接撞擊地面並當場失去意識。
經緊急送往醫院救治後,醫師診斷發現林童遭受嚴重創傷,包含右側硬腦膜下出血併發腦水腫、雙側視網膜出血、全身有多處瘀挫傷,甚至左側脛骨也出現骨折傷勢。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刑確定
根據《中央社》報導,這起家暴案件造成未滿4歲的男童留下腦萎縮以及肢體偏癱等永久性重傷。案件經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審理,後續上訴至二審時改判王男5年6個月有期徒刑。
案經上訴至最高法院審理,合議庭認為二審判決適用法律並無違誤,因此日前正式駁回上訴,讓這起造成幼童重殘的虐童案就此定讞。






